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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26-06-11 17:41:01 浏览次数:1458
近期,有投标人以寄投诉书或拨打电话等形式表达对进场项目评标结果的异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交易服务平台,不具有接收项目异议(质疑)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示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
1.异议提出主体: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注: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异议答复主体:招标人。
3.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2)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 日前提出;
(3)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4.异议提出形式: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5.投诉受理主体: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已载明)。
二、政府采购项目
1.质疑提出主体: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2.质疑答复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3.提出质疑的截止时间: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4.质疑提出形式:采购文件中已载明。
5.投诉受理主体: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已标明)。
请各投标人(供应商)依法向招标人(采购人)等法定答复主体提出异议(质疑),若因投标人(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定答复主体提交异议(质疑),我中心不承担相关责任。